1、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、密闭的围栏;建造多层、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。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、码头、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.5m,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,其高度不得低于1.8m。
2、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、整洁、美观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,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。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、垃圾和工程渣土。
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,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、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,临时区域四周应设置高于1m的围栏。
3、在有条件的工地时,四周围墙、宿舍外墙等地方,必须张挂、书写反映企业精神、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。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、宣传品的,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内容和期限设置。
5、利用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户外广告,先到城市管理部门报备不得私自设置户外广告。
6、围挡不得用于挡土、承重,不得倚靠围挡堆物、堆料,不得利用围挡做墙面设置临时工棚、食堂和厕所等。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,尚未施工的,由建设单位负责,围挡管理单位应做好围挡的维护、保洁工作,保持围挡清洁,无乱张贴、乱涂写、乱刻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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